服装企业存在的外部法律风险
外部法律风险主要指服装企业无法左右的、因法律外部环境而造成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一)“傍名牌”行为
傍名牌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现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
现行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二)服装是否属于实用艺术品,是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服装成衣能不能构成作品,《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二条列举的作品中没有将服装包含其中,国外各个国家立法规定也不一致。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所保护的作品类型中未明确列举实用艺术作品,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在界定美术作品时,采用了非详尽列举的方式,即规定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它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在著作权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个案认定也有否定。所以,正是因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服装是否属于实用艺术作品,什么样的服装算是达到艺术作品的境界就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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